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
国 家 安 全 部
司 法 部
2013年8月30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法律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员进行鉴定。
2、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法律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员进行鉴定。
2、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语音朗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