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最新规定

编辑:吱吱 时间:2023-01-17 14:19:55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最新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主张该营利法人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应当提供该股东在完成出资义务后将注册资本抽回的初步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认定: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最新规定

1.

追加法定原则执行程序中追加新的主体为被执行人要严格遵循法定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才能成为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追加其他第三方主体为被执行人属于突破相对性,让债权债务之外的第三方承担责任是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扩张。因此需要严格遵守法定主义原则,即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 修正)(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一条】,而关于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五种情形集中规定在《变更、追加规定》第 17-21 条。

2.

追加依申请启动原则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通常而言,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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