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 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8)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9)住宿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语音朗读: